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民申31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宁波供电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丽园北路1408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宁波供电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2民终4696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于再审审查阶段提交了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19)第005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甬自然资规信公(2019)14号】《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2019)3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用以证明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宁波供电公司占用案涉土地,没有取得合法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占用土地属于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为违章建筑。经审查,该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之间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所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方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