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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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26民初3138号之一
原告:***,男,194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海县导源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宁波供电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丽园北路1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05899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海县桃源街道湖东社区钱岙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钱岙。
法定代表人:**将,该社董事长。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