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宁波供电公司

某某、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宁波供电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26民初3138号之一 原告:***,男,194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海县导源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宁波供电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丽园北路1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05899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海县桃源街道湖东社区钱岙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钱岙。 法定代表人:**将,该社董事长。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