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91民初1999号
原告:江***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海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彬县。
被告:安徽皖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药都路古井房产大厦9-1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皖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安徽皖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2392元或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安徽皖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2392元或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姜 旭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想
书 记 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