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0786执281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东方通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6MA3FFLN284,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交通街488号(北海路与交通街交路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绿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24296783L,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通亭街11701号3号楼16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市东方通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绿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5日作出(2024)鲁0786民初3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是被告山东绿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潍坊市东方通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劳务费6713302.96元及利息(利息以6713302.96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8日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业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是被告山东绿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潍坊市东方通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2月8日前的工程款利息380729.0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是被告山东绿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潍坊市东方通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保全担保费中的131642.4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是驳回原告潍坊市东方通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0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69092元,由原告潍坊市东方通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3元,由被告山东绿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8699元。山东绿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2日作出(2024)鲁07民终7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924元,由上诉人山东绿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劳务费6713302.96元及利息(利息以6713302.96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8日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业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工程款利息380729.01元,律师代理费、保全担保费中的131642.48元,诉讼费用6869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经说服教育,双方当事人于2025年1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是案号为(2025)鲁0786民初717号案件,原告潍坊市东方通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路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欠原告工程款72000元及利息,被告将工程款72000元付至昌邑市人民法院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二是案号为(2024)鲁0792民初1284号案件,原告潍坊市东方通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顺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路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劳务费1225601.47元,双方无争议,被告先行履行付款义务1225601.47元,待法院作出判决后,针对其他判决确定的义务,被告在判决确定的履行内履行付款义务;三是案号为(2024)鲁0792民初711号案件,原告潍坊市东方通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路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再履行37159.45元后,原告为被告出具履行完毕的证明;四是案号为(2024)鲁0786民初3224号案件,原告潍坊市东方通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昌路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4)鲁0786执3297号,(2024)鲁0786民初32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一是被告潍坊昌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潍坊市东方通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21142.32元及利息(以476367.04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7日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3年12月26日止的利息为16972.33元;其余工程款利息以821142.3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2月27日始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是驳回原告潍坊市东方通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328元,减半收取计81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164元,由原告潍坊市东方通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50元,被告潍坊昌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614元。执行标的为“工程款821142.32元、利息46530.08元(自2022年12月27日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3年12月26日止的利息为16972.33元;以821142.3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2月27日始计算至2025年1月22日为29557.75元)、诉讼费用861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789.29元(以821142.3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自判决生效履行期届满日2024年10月26日起计算2025年1月22日),合计889075.69元”。该案法院强制执行60867元,剩余就执行金额为828208.69元;五是案号为(2024)鲁0786民初6617号案件,原告潍坊市东方通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昌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4)鲁0786民初66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一是被告潍坊昌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潍坊市东方通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13610.67元及利息(以313610.67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1日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是被告潍坊昌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潍坊市东方通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代理费1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是驳回原告潍坊市东方通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04元,减半收取计3002元,由被告潍坊昌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以上合计329112.67元;六是案号为(2024)鲁0786民初3482号案件,原告潍坊市东方通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路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5)鲁0786执281号,(2024)鲁0786民初34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一是被告山东绿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潍坊市东方通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劳务费6713302.96元及利息(利息以6713302.96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8日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业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是被告山东绿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潍坊市东方通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2月8日前的工程款利息380729.0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是被告山东绿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潍坊市东方通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保全担保费中的131642.4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是驳回原告潍坊市东方通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0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69092元,由原告潍坊市东方通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3元,由被告山东绿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8699元”,执行标的为“工程款、劳务费6713302.96元及利息214365.88元(以6713302.96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8日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业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5年1月22日)、工程款利息380729.01元、诉讼代理费用131642.48元、诉讼费用6869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6419.67元(以6713302.9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自判决生效履行期届满日2024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2025年1月22日为36419.67元)”,合计7575159元。上述第1至5项于2025年1月28日前履行2777000元,余款放弃;第6项即(2024)鲁0786民初3482号案件,执行标的合计为7225674.45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按7220000元为基数,分三期履行,于2025年12月31日前支付2400000元,于2026年12月31日前支付2400000元,于2027年12月31日前支付2400000元,付款产生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法计算。2025年1月26日,山东绿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按约定履行27770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山东绿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和关联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按期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鲁07民终7860号[一审案号为(2024)鲁0786民初348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