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6986号
原告: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风大街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32244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渭南鑫博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风大街西段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1MA6Y88AN6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鑫博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8日立案。原告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应收462元,减半收取231元,由原告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