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02民初776号
原告: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风大街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32244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原告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