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

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华铁卫士(西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1494号 原告: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华铁卫士(西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华铁卫士(西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