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503执17号
申请执行人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503民初17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某某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返还不当得利金额208009.91元,执行费3020元由被执行人王某某承担。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账户存款采取额度冻结措施并对其发出执行通知书,扣划其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207500元、后其向本院交纳3529.91元,本案共计执行回211029.91元,扣除执行费3020元,余款208009.91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503执1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5年2月20日结案。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