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域信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国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6民初22564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域信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奉旺路688号1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海国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普善路928号5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域信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国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域信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国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971.1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为此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域信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国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971.1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