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6民初22564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域信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奉旺路688号1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海国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普善路928号5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域信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域信家具)诉被告上海国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忠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22)沪0106民初22564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国忠建设银行存款135,971.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后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国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971.15元的冻结及对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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