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3614号
原告:***,女,199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阳谷县。
被告:上海睿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953弄322号第2幢第6层608-6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崟,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睿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钱 铮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