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71884号
原告:江苏晶化天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黄培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鑫生,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赛瑞认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绣东路******。
法定代表人:宋涛。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晶化天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赛瑞认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经本院委托上海市工商联民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晶化天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后,原告江苏晶化天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郭 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源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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