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执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钢铁巴州有限公司(原为新兴铸管新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律师。
被执行人:新兴铸管(新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钢铁巴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兴铸管(新疆)物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民终40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钢铁巴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2日执行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民终402号民事判决指定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