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山钢铁巴州有限公司

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新疆天山钢铁巴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827民初947号
原告: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颛兴路999号2幢F区。
法定代表人:董增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泉芳,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天山钢铁巴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狄明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天山钢铁巴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双明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彭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