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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铸管新疆有限公司与五矿新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新2827执异1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五矿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兴铸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新兴铸管公司对本院执行(2020)新2827执30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是三方自行达成债务转移协议后,五矿公司公司能否依据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新兴铸管公司。应当综合分析: 一、异议人新兴铸管公司欠五矿公司货款的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新兴铸管公司、新兴国贸公司和五矿公司自行达成《债务承担协议》和《调解补充协议》,将新兴铸管公司前述欠五矿公司的债务,转移新兴国贸公司承担并偿还。约定如新兴铸管公司、新兴国贸公司不能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完成全部供货义务,五矿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2020)新2827民初1557号、1558号民事调解书系生效法律文书,新兴铸管公司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 综上,双方协议与第三方新兴国贸公司达成的债务转让的履行协议,明确了五矿公司未能实现债权,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兴国贸公司向五矿公司交付价值141万余元钢材,履行了部分债务,剩余债务未履行。五矿公司依法有权向本院申请执行(2020)新2827民初1557号民事调解书,要求新兴铸管公司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在(2020)新2827执308号执行案件中,冻结新兴铸管公司的账户,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新兴铸管公司要求撤销(2020)新2827执308号执行通知书,解除对异议人新兴铸管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五矿公司关于新兴铸管公司的异议没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的理由,依法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五矿公司与新兴铸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二件诉至本院,经调解作出(2020)新2827民初1557号民事调解书,约定:新兴铸管公司2018年3月31日前偿还五矿公司货款5065005元;(2020)新2827民初1558号民事调解书,约定:新兴铸管公司2018年3月31日前偿还五矿公司货款857627.35元; 2018年4月26日,新兴铸管公司、新疆新兴铸管金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国贸公司)、五矿公司经协商一致,签署《债务承担协议》,约定:新兴铸管公司在五矿公司挂账金额5922632.65元,五矿公司同意新兴铸管公司将前述欠款转由新兴国贸公司代为承担,如新兴国贸公司未按期还款的,五矿公司仍有权向新兴铸管公司追偿。2018年5月24日三方对于履行(2020)新2827民初1555号、1557号、1558号民事调解书,签订《调解补充协议》,约定:新兴铸管公司、新兴国贸公司向五矿公司以交付钢材形式清偿债务,五矿公司向新兴铸管公司、新兴国贸公司发出《需求函》为准,五矿公司提供的需求函包括所需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等,新兴铸管公司、新兴国贸公司向五矿公司发货,或者五矿公司直接到新兴铸管公司、新兴国贸公司所在乌鲁木齐库房自提。本协议履行期间为45日,新兴铸管公司、新兴国贸公司应当在上述时间内完成相当于新兴铸管公司、新兴国贸公司所欠五矿公司货款本金7662952.35元的供货义务,如新兴铸管公司、新兴国贸公司不能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完成全部供货义务,五矿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对剩余欠款本金及利息强制执行。后五矿公司从新兴国贸公司所在乌鲁木齐库房提价值141万余元的钢材。五矿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新兴铸管公司的账户。
一、驳回异议人新兴铸管新疆有限公司撤销(2020)新2827执308号执行通知书的异议请求; 二、驳回异议人新兴铸管新疆有限公司关于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雷新伟 审  判  员   王玉雍 审  判  员   王双明
书  记  员   谭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