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一航薯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绿诚苗木有限责任公司与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甘7101行初185号
原告兰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中川镇何家梁村。
法定代表人曹景耀,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桑兆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住所地兰州新区管委会4号楼。
法定代表人薛成起,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周鸿杰,该局副调研员。
委托代理人王振东,甘肃正天合(兰州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超,甘肃正天合(兰州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兰州新区中川镇何家梁村。
法定代表人李东新,该管委会主任。
出庭负责人倪建平,该管委会法制处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苗国飞,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甘肃省农业科学院,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农科院新村1号。
法定代表人马忠明,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马彦,该院职工。
第三人甘肃一航薯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农科院新村1号。
法定代表人陈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兰州****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甘肃省农业科学院、甘肃一航薯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提交了原告申请公开的材料,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州****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惠娇
审 判 员 姜 涛
审 判 员 张翼鹏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解铃
书 记 员 俞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