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02民初8376号
原告:***,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富盛经济开发区新申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0731537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