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973执696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下堡镇。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本院(2017)粤1973刑初937号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17年9月20日。
三、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退赔申请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27531.2元。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经查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裁定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