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浪登服装有限公司

广东浪登服装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10951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浪登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藤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1747541XC。
法定代表人:邓剑鸿。
被执行人:深圳市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亭社区安得街10号海康大厦3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52481K。
法定代表人:宋祖文。
申请执行人广东浪登服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海***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578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76786.4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深圳市海***实业有限公司已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号为(2021)粤03破244号。因此,应当中止对深圳市海***实业有限公司的执行措施。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该案诉讼费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翁守成
执行员  朱希文
执行员  闫志贺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林海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