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103执199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浪登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藤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邓剑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荣,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洪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悦,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浪登服装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027776.9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宏颖
审 判 员 刘 洋
代理审判员 李愿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董晓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