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102执681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浪登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藤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7346769747。
被执行人:沈阳兴隆一百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80号、84甲1、84甲2、84甲3、84甲4、84甲5、84甲6、84甲7,组织机构代码099636913。
申请执行人广东浪登服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兴隆一百商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102民初8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东浪登服装有限公司要求沈阳兴隆一百商业有限公司偿还本金58250.29及利息罚息等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沈阳兴隆一百商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并将被执行人沈阳兴隆一百商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名单。
经查,被执行人沈阳兴隆一百商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继续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已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皓天
审判员 殷 菲
审判员 于永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纪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