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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长春润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南民初字第1007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址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男,1959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址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长春润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中环全安广场综合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长春润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9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