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9财保156号
申请人:陕***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9770045432G,住所地陕西省白河县狮子山社区信合花园1楼101-6。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陕***建设有限公司综合部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山卓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055875656T,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振兴街4号1幢-59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陕***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山卓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山卓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汇支行账户、中国银行上海市川沙支行账户,保全限额为1000000元。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山卓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汇支行账户、中国银行上海市川沙支行账户,冻结限额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郑 辉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