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29执保321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
申请人***根据已经生效的白劳人仲案字[2022]36号,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51501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致使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有必要对被保全人陕***建设有限公司在151501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陕***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以人民币151501元为限。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郑 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