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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29民初91号 原告:***,女,汉族,1958年11月11日出生,住白河县。 原告:***,男,汉族,1985年5月17日出生,住白河县。 原告:**,男,汉族,1989年11月2日出生,住白河县。 被告:陕***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9770045432G,住所地白河县城关镇狮子山社区信合花园1楼101-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陕***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与本院已受理的(2023)陕0929民初86号陕***建设有限公司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系均不服白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白劳人仲案字[2022]44号裁决书,而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两案应并案审理。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陕0929民初86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杨 敏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