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929执恢1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狮子山社区信合花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山卓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山卓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白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929民初17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上海山卓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194800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上海山卓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账户执行款20100元。2023年3月6日,申请执行人陕***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案件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陕0929执恢119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可于两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郑 辉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