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203执11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青岛同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同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5617、564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5617、56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