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积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某某与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5民初80136号 原告:***,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18号1幢一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员。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未休年假工资4981元。事实和理由:我于2018年8月1日入职被告公司,2021年7月31日离职,月薪13000元。2018年未休年假,我不服仲裁裁决,因此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提交的社保记录只能代表社保关系不能代表实际劳动关系,不能证明每年享有10天年假。原告入职时未按照我单位制度要求及时提供之前单位是否已经休了年假,不能证明原告是否存在未休年假,且原告入职我公司不满一年,不符合我单位享有年假的资格。我单位当时对原告这种特殊工种,为了奖励其工作,多给了原告4天年假工资,属于特例,于2019年1月已经发放到被告的工资里。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劳动关系情况 1.入职时间:2018年8月1日。 2.月工资:13000元。 3.劳动关系解除情况:2021年7月31日离职。 4.2018年休年假情况:2018年被告未安排原告休年假。原告主张被告应按照每年享受10天年假标准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报酬。被告不认可原告2018年应享受年休假,且称2019年1月已支付原告2018年4天福利年假工资。对此原告不予认可,称所发为2018年14薪。被告未就其主张举证,原告提交了《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显示其截止到2018年12月其累计缴费15年。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二、劳动仲裁情况 原告就本案劳动争议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1]第10940号裁决书,裁决: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绩效工资620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请求。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了社保缴费记录显示其入职被告公司前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且累计超过10年,因此其2018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应享受4天带薪年假。被告未安排原告休年假,其称已支付原告2018年4天年假工资,缺乏证据证明,且原告不予认可,本院无法采信。因此原告应支付被告未休年假工资报酬13000/21.75*4*2=4781.6元。 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未休年假工资报酬4781.6元; 二、被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一日至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一日绩效工资62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