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积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某某与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58091号 原告:***,男,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 被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18号1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以下称原告)与被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因不服京朝劳人仲字[2021]第03133号裁决书诉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京朝劳人仲字[2021]第03133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