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05民初40170号
原告:***,女,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18号1幢一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员工,住址山东省宁阳县文庙街道办事处欣街599号。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赔偿款19931.7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8日,原、被告签订和解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代替爱人付某某退赔被告赔偿款15万元,最终金额以司法机关裁判认定为准,双方均同意多退少补,2021年9月2日付某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基于此事,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其主动退赔15万元,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大兴法院审理查明,付某某就职务侵占罪未上交公司款项130068.3元,基于原告支付的15万元,被告应在司法机关确定数额后退还原告19931.7元,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被告拒不退还,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根据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载明原告配偶付某某职务侵占被告的数额为13余万元,没有具体的金额,我方不知道应该退多少。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21年7月8日签订的《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和解协议》载明原告配偶付某某根据公安及检察机关目前的认定,涉嫌职务侵占金额约13万元,原告向被告退赔15万元,最终金额以司法机关裁判认定为准,同意多退少补。庭审中,被告认可收到原告支付的和解协议项下赔偿款15万元。2021年9月2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115刑初121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载明付某某侵占被告公司停车费13万余元,后经本院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核实且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调取付某某职务侵占罪卷宗档案,经核实确认付某某职务侵占具体金额为130068.3元,故被告应退还原告19931.7元,原告诉讼请求主张金额无误,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款项一万九千九百三十一元七角。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元,由被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