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民申8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3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18号1幢一层。
负责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北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民终5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事实与理由:(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中航北分公司实际并未按照《委托管理协议》执行。2017年6月初,中航北分公司与原管理人员交接,现场参与交接的人员有时任家委会主任***,***本人表示愿意作证。中航北分公司晚于《委托管理协议》约定一个月方才入驻宿舍楼并提供服务,实际服务在6月1日后开始,5月份整月服务仍由原有服务人员提供而非新物业提供,物业所述与事实不符。2.中航北分公司与国家图书馆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中所述“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并未提及对第三方即业主也具有法律约束力,一、二审判决认为对我方有约束力缺乏依据。《委托管理协议》内容、权利义务关系未公开告知业主,未征求业主意见,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选择权,没有业主参与,不能代表业主的真实意思表达,业主也未授权国图代为表达。3.我方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甲方,却并未参与《物业服务合同》的制定及发表意见,物业也未与业主进行协商听取意见,只是张贴通知限期交费。该《物业服务合同》是霸王条款,我方对合同中不合理有异议之处,在达成共识修改前,我方有权拒绝签字,合理合法。4.对于物业提供的实质性服务我方并不否认,我方愿意支付与服务相对等的物业费,但不是全部。5.顶层雨水管锈蚀漏水,造成我家厨房房顶和墙壁渗水,从水滴到水柱,最后房顶和墙面墙皮全部脱落,我方已在一、二审中提供照片。我方从一开始就向物业反映情况,物业先说没看到漏水,后表示正在漏水时再联系查看,但后来几次联系时电话均无人接听,从此便不再理会。(二)物业自入驻以来至本案发生,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在电梯间内外设置商业广告牌6-8块,违反《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在收支公示中将广告收入刻意隐瞒,侵吞广告收入留做自用,长期违规。(三)一、二审法院对于我的调取证据申请,不予准许。(四)二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违反开庭需提前三天通知的程序规定,线上开庭辩论不充分。庭审后,在我提交材料前就进行判决。综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国家图书馆与中航北分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作为1401号房屋的业主,在中航北分公司实际提供了物业服务的情况下,应缴纳物业服务费。***主张减免物业服务费,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一、二审法院对于调取证据申请,根据本案审理情况决定不予准许,审判程序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不存在审判程序违法应予再审的情形。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