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18执他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
被执行人:***,男,1978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健林农林病虫害防治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财富东路国家花苑1号商铺9-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健林农林病虫害防治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823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1日向泾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皖1823执786号。现因执行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4条第2款规定,裁定如下:
泾县人民法院(2020)皖1823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由绩溪县人民法院执行。
泾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绩溪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74.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
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