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1340号
原告:山东莱士敦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沂南县青驼镇石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MA3MXH391J。
法定代表人:杨顺。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常乐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35704017Y。
法定代表人:胡红卫。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港源二路755号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7465963491。
法定代表人:茅建辉。
原告山东莱士敦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莱士敦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莱士敦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莱士敦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保全费570元,由原告山东莱士敦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丽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