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03民初13077号
原告:浙江中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娄家村1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景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南路1638号409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新景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7元,减半收取171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20元,合计30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