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大连新兴某有限公司、中国某辽宁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211民初2426号 原告:大连新兴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某,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辽宁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xxxxxxxxxxxx。 负责人:闫某,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辽宁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xxxxxxxxxxxx。 负责人:孙某。 被告:中国某甲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xxxxxxxxxxxx。 负责人:郭某,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北京融商(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乙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xxxxxxxxxxxx。 负责人:郭某,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北京融商(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方正某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xxxxxxxxxxxx。 负责人:盛某。 原告大连新兴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辽宁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某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中国某甲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中国某乙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大连某有限公司、方正某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7日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新兴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付1,21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