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211民初2426号
原告:大连新兴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某,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辽宁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xxxxxxxxxxxx。
负责人:闫某,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辽宁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xxxxxxxxxxxx。
负责人:孙某。
被告:中国某甲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xxxxxxxxxxxx。
负责人:郭某,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北京融商(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乙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xxxxxxxxxxxx。
负责人:郭某,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北京融商(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方正某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xxxxxxxxxxxx。
负责人:盛某。
原告大连新兴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辽宁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某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中国某甲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中国某乙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大连某有限公司、方正某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7日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新兴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付1,21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