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复州城镇桥北卖店与中国移动通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81民初4385号
原告:瓦房店市复州城镇桥北卖店,住所地瓦房店市复州城镇镇海村。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连瓦房店市复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移动通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风景街6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中山路167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金牛山营销服务部,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金牛山大街东13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鑫汇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金牛山大街东139号附近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瓦房店市复州城镇桥北卖店诉被告中国移动通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金牛山营销服务部、营口鑫汇海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瓦房店市复州城镇桥北卖店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真实自愿,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瓦房店市复州城镇桥北卖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瓦房店市复州城镇桥北卖店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