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辽0224执33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中山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进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B4区3-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申请执行大连进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1)辽0224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手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询结果表示无异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