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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天合农机专业合作社、河南丰德康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辖终7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汤阴县天合农机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任固镇白龙三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丰德康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长椿路11号13幢2单元16层16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汤阴县天合农机专业合作社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76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汤阴县天合农机专业合作社上诉称,当事人双方虽然约定发生争议后由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该约定并未明确约定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且合同履行地在汤阴县。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所以其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在《2016/17年度小麦种子委托生产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即原审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原审原告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