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知民初1567号
原告:河南丰德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长椿路11号13幢2单元16层16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松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诚信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水农场四分场原种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丰德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诚信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河南丰德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丰德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丰德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丰德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