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丰德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土换金种业有限公司、偃师市华都种子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知民初1420号
原告:河南丰德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长椿路11号13幢2单元16层16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松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土换金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国营商水农场十四分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2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夫妻关系。
被告:偃师市华都种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首阳山镇首阳山市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关系。
原告河南丰德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南土换金种业有限公司、偃师市华都种子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河南丰德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丰德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丰德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河南丰德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