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丰德康种业有限公司

河南丰德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祥和农机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民终93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丰德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长椿路11号13幢2单元16层16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松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巩义市祥和农机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巩义市康店镇杨岭村訾峪口20号。 法定代表人:***,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丰德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巩义市祥和农机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4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采取独任审理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丰德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巩义市祥和农机专业合作社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河南丰德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巩义市祥和农机专业合作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河南丰德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巩义市祥和农机专业合作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499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巩义市祥和农机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二、准许河南丰德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654元,减半收取1327元,由巩义市祥和农机专业合作社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54元,减半收取1327元,由巩义市祥和农机专业合作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纪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