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隆盛达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湖南隆盛达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执43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隆盛达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天市心区芙蓉南路368号BOBO天下城第1幢26007号。
法定代理人:王利辉,总经理。
代理人:方佳,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人:潘文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三穗县。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9)湘0103民初86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隆盛达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执行。
2020年1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1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1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信息等情况,其中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并已冻结;2020年2月25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和收益类保险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传唤被执行人***于2020年1月20日到庭,未到庭。
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前往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调查其下落及财产情况,在现场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本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至2020年1月10日止(执行立案之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24271.69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24271.69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武
审 判 员  荆 钊
审 判 员  张 红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徐庄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