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创智信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创智信科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海民初字第24139号 原告北京创智信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号1号楼22D,注册号11010800620472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创智信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智信科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智信科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创智信科公司诉称,***原是我公司的员工,于2010年9月14日入职我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2月17日,***因个人原因离职,后公司财务部会计因擅自离职未交接工作,我公司对该会计进行离职审计时,发现每月均无故向***多支付了工资。我公司不同意仲裁裁决,请求法院判令***向我公司返还2010年9月14日至2014年2月17日期间多领取的工资65000元。 ***辩称,创智信科公司的陈述与事实不符,我的工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为每月6000元,不存在多领取工资的情形。我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创智信科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于2010年9月14日入职创智信科公司,担任嵌入式软件工程师一职,双方共签订三份劳动合同,2010年9月14日至2010年11月13日期间的试用期合同约定***月薪为4800元,2010年9月14日至2013年9月13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2500元,支付的劳动报酬中包括基本工资、奖金。2013年9月14日至2016年9月13日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2000元、岗位工资2500元、绩效工资系数1500元。***于2014年2月17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 创智信科公司主张2010年9月14日至2014年2月17日期间***与公司财务人员串通,每月均多领取工资,并要求***返还多领取的工资。创智信科公司针对***存在与公司财务人员串通多领取工资的行为未提交证据。对于***的工资标准,创智信科公司陈述在职期间按照当年度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向***支付基本工资。***对创智信科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并主张工资标准一直为6000元,试用期按照80%支付。***提交在职期间的银行对账单,并主张自2012年4月开始工资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根据银行对账单显示,2012年4月开始,每月均有6000元左右的“代发”或“工资”进项,其中2013年3月10日支付10801.25元,2014年1月10日支付11585.22元,对于该两笔收入,***陈述高于6000元的款项实际是2012年年终奖,分别于2013年年初、2014年年初分两笔支付。创智信科公司对于银行对账单的真实性认可,但仅认可2012年8月后“工资”或“代发”款项为其公司支付,主张其公司仅对两年内的工资支付记录有备查义务。创智信科公司对于要求***返还的工资数额并无具体计算依据。 创智信科公司以要求***返还工资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创智信科公司的申请请求。***同意仲裁裁决,创智信科公司不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京海劳仲字(2014)第5414号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就其主张,应当提交证据予以佐证。创智信科公司未就其主张的***与公司财务人员串通,每月多领取工资提交证据,且针对***工资标准的陈述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不符,创智信科公司未作出合理解释,而***提交的银行明细单中显示的每月工资数额,与其主张的工资标准、劳动合同的约定能够相互印证。此外,***银行对账单上确有两个月的工资数额显示高于其所主张的工资标准,但创智信科公司对于每月均多领取工资的主张与***的银行对账单显示的客观情形无法印证,且***亦对高于工资标准的原因做出了合理解释,综上,本院难以采信创智信科公司的主张,该公司要求***返还工资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创智信科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创智信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五元,剩余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