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一中民终字第037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创智信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楼22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男,1977年9月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创智信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4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创智信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创智信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创智信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创智信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五元,余款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创智信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