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创智信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创智信科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一中民终字第037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创智信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楼22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男,1977年9月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创智信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4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创智信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创智信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创智信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创智信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五元,余款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创智信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