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仪非诉行执字第00052号
申请执行人仪征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仪征市××资源局法规监察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仪征市××资源局法规监察科副科长。
被执行人江苏江飞众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仪征市国土资源局与江苏江飞众源电气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纠纷一案,仪征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仪土监字(2014)第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仪非诉行审字第0004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裁定书:江苏江飞众源电气有限公司应退还非法占用的仪征市大仪镇路南村小郑庄组1300平方米(约1.9亩)集体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未履行义务,仪征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拆除执行条件,执行程序暂无法进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拆除执行条件,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仪征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仪土监字(2014)第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本院作出的(2015)仪非诉行审字第0004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将来强制执行条件具备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