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仪诉保字第00113号
申请人仪征市嘉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居民。
被申请人***,居民。
被申请人江苏江飞众源电气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申请人仪征市嘉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江飞众源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25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仪征市嘉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江飞众源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