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321民初2324号 原告:***,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德斯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德斯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与被告成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