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216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万兴场上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聚***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加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新场镇万源街上段23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成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加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21)川0129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成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82.32元,减半收取2491.16元,由上诉人成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