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元市海纳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金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821执1266号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海纳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环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向建芳,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金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万兴场上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元市海纳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金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成都金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案款124447.7元,其中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22706.7元,并缴纳执行费1741元,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21)川08214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