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金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牛区鑫建杰钢材经营部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民终230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金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万兴场上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牛区鑫建杰钢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
经营者:***,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上诉人成都金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牛区鑫建杰钢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6民初12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案适用独任制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金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金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